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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平台价格行为提供明确指引 ——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《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(征求意...
- 作者:Stake官网
- 发布时间:2026-01-13T13:00:07+08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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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平台价格行为划清边界的现实意义

在过去十多年里,互联网平台凭借流量、算法与数据优势,深刻改变了商品与服务的定价逻辑。消费者享受到了即时比价、秒杀促销、个性化推荐等便利,但与此大数据杀熟 隐性加价 价格欺诈 低价倾销等问题也频频引发争议。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《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 征求意见稿 》,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,对平台价格行为给出更为明确、更可执行的制度化指引,目标是让数字经济的创新与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形成良性互动。相比以往分散的规定,此次规则的特点在于系统性强、针对性高、可预期性好,对于平台企业、经营者与消费者来说,都是一套重新校准价格秩序的“说明书”。

平台价格行为为什么必须被“看得见”
传统线下市场中,价格往往是公开透明的 标签价 谈判价 折扣价都在消费者可感知的范围内。而在互联网平台生态中,价格形成机制更加复杂,既包括平台算法动态调整,也包括商家跟随流量加权策略做出的实时变化。价格不再只是“明码标价”,而是嵌入算法与数据逻辑中的一整套策略系统。当平台同时扮演规则制定者与交易组织者的双重角色时,如果缺乏清晰的边界约束,就容易导致:一是平台凭借数据优势,对不同消费者实施不公平的差异化定价;二是通过活动规则与排名机制,诱导商家参与恶性价格竞争;三是在补贴战、低价倾销中,挤压中小商户生存空间,甚至排挤潜在竞争对手,损害整体市场竞争结构。价格本身是市场的信号,一旦信号被扭曲,资源配置效率就会受到破坏,最终体现为消费者体验下降、创新活力减弱以及长期供给质量的隐性恶化。让平台价格行为“看得见”,本质上是在为市场信号校准方向。
从“禁止什么”到“怎么做” 明确指引的价值

此前监管部门对平台价格行为的规范,更多以反垄断 价格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上位法为基础,采取个案查处的方式,例如针对“二选一”“大数据杀熟”“虚假折扣”等行为进行处罚。这种模式在震慑违法行为方面发挥了作用,但对于大量守法经营的平台和商家来说,仍面临一大困惑 不知道哪些价格策略会踩红线 如何在创新与合规之间找到平衡。《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 征求意见稿 》试图解决的正是这个“灰区问题”。它不仅列举并细化了不得实施的典型价格违法行为,也强调平台在算法规则披露 用户知情权维护 定价机制透明度方面的积极义务。比起简单的禁止性条款,这种设计更像是一份“操作手册” 为平台企业指明如何在保障消费者权益和市场公平的前提下,运用价格工具提升效率与竞争力。对多数希望合法合规运营的平台来说,明确预期本身就是一种重要的制度红利。
大数据杀熟与差异化定价的边界
在公众讨论中,“大数据杀熟”一直是平台价格行为争议的焦点。表面上看,差异化定价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策略,例如会员折扣 老客专享价 分时定价等,在许多行业被认为有利于提升供需匹配效率。但当平台利用掌握的用户历史交易 数据画像 支付能力偏好信息,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,对老用户推送更高价格或限制其享受优惠时,这种行为就脱离了合理经营范畴。规则的意义,就在于划清如下边界 允许基于用户自愿参与的权益体系实行价格梯度 但要求平台充分告知价格形成的基本逻辑和优惠适用条件 禁止在用户无法预见与无法对比的情形下,对特定群体实施隐性歧视性定价。换言之,差异化不等于歧视 定价权不意味着不透明。只有在用户知情 自主选择 公平对待的前提下,平台运用数据进行价格优化才具有正当性。
“低价策略”与不正当竞争的界线
互联网平台在竞争初期往往热衷于补贴战与低价策略,以期迅速抢占市场份额。消费者短期内可能获得实惠,但如果低价背后隐藏的是排挤对手 垄断未来定价权的意图,则可能演变为违法的掠夺性定价。规范的关键在于区分正常市场竞争中的灵活价格政策,和通过长期亏损 补贴倾销 绑定排他性合作等方式,损害竞争结构的行为。征求意见稿通过结合成本结构 市场份额 经营策略持续性等因素,对平台的价格补贴和促销活动提出更细致的合规校验要求。例如 对“全网最低价” “只此一天” “清仓甩卖”等宣传语,将更加重视其真实性、可验证性与是否构成虚假诱导。这样一来,平台仍可通过合理的限时折扣与组合促销吸引用户,但需要对价格依据与活动条件承担更严格的信息披露责任,并避免用不对称信息迫使商家卷入无序价格战。

算法规则透明度与平台责任的重塑
相较于传统实体商铺,互联网平台的一大特点是价格不再由个别商户单独决定,而是通过平台算法进行动态调整和展现。产品排序 推荐曝光度 参与活动门槛与折扣力度,常常深受平台内部模型影响。过去,这些算法被视为商业机密,平台通常不愿多做解释,商户和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结果。新规则的一个重要亮点是,将平台算法与规则的透明度纳入价格行为规范之中。并非要求公开全部技术细节,而是通过可理解 可预期 可申诉的方式,确保参与者知道价格是如何被生成和呈现的。例如,当平台通过算法综合销量 评价 价格等指标来决定商品排序时,应至少向商家说明影响排序的核心维度,向消费者提示某些结果包含“广告”或“推广”属性。对于重大规则调整,也需给予商家合理过渡期,避免因突然改变算法导致其经营风险集中爆发。平台由此不再只是“技术中立”的工具提供者,而要承担起制度性平台责任,在算法治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。
平台 商家 消费者之间的权责再平衡
价格行为规则的出台,并不意味着简单地对平台“加码监管”,而是在重构一个更平衡的三方关系结构。一方面,平台通过制定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组织海量交易,因此必须承担清晰的合规责任 包括建立价格合规审查机制 规范促销活动设计 审慎使用个性化推荐与差异化定价等。商家在平台生态中并非完全被动的“附属者”,其在参加促销 定价宣传 标注折扣时,同样需要遵守价格法和平台规则,对不实宣传 恶意跟风降价 价格串通承担直接责任。消费者则在新规则下获得了更健全的权利保护机制 更透明的价格信息 更明确的投诉渠道 更强有力的维权依据。当各方权责更加对等清晰时,平台生态中的价格博弈将从“信息不对称的拉扯”,转向“规则可预期的协商”,从而为长期稳定的营商环境奠定基础。
典型场景的规则适用案例分析
以网约车平台为例,高峰期加价是常见机制,但争议在于 加价幅度是否合理 是否提前充分告知 不同用户是否存在差别待遇。在新的价格行为规则下,平台若要实施动态加价,需要在显著位置向用户提示加价原因 价格构成 可能波动范围,并确保相同时间 同一路线的用户面对大致相同的价格区间。若平台利用用户画像,对某些出行频次高 支付能力强的老用户“额外加价”,而其他用户仍享受较低价格,则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的差别定价。同样,在外卖平台上,某些商家标称“今日特价”“会员专享价”,实际上先大幅提高原价再打折,以制造虚假优惠感,这类行为在规则框架下将更易被识别为价格欺诈。通过真实场景的细化适用,价格行为规则不再是抽象条文,而是可以进入每一次“点单 下单 打车”的具体选择之中。
推动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度支撑
从更宏观的角度看,为平台价格行为提供明确指引,是我国数字经济从野蛮生长阶段迈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关键一步。平台企业如果长期依赖烧钱抢用户 非理性价格战 以及对信息不对称的过度利用,其商业模式难以持续,也不利于创新投入与技术升级。清晰的价格规则既是约束 也是保障 约束的是以牺牲长期公平竞争为代价的短期收益 保障的是那些愿意在合规框架内,通过技术 创新 服务质量来竞争的主体。随着规则逐步落地,平台将更有动力优化供应链 提升产品与服务质量 发掘新型增值服务,而不是一味在“谁更便宜”上内卷。对消费者而言,价格不再只是数字高低的比较,而是综合透明度 可信度 服务匹配度的综合评价。对监管部门而言,通过事前规则设计 事中行为监测与事后责任追究形成闭环,可在维护公平竞争和激励创新之间取得更好平衡。可以预见,伴随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的完善与实施,数字经济的增长曲线将更稳健 更可持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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